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劉邦俊 被告 姚乃文
黃俊明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
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劉邦俊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然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未為補正,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件:刑事自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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