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452號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環宇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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