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黃俊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柒元、②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79、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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