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禹澤(原名黃旻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157號、第20788號、第22071號、第22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禹澤業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1年6月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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