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08號聲請人 韋宜廷 兼上法定代理人 孫瑋茹 相對人 韋吉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家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另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自不另徵收費用,另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部分,聲請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此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其標的或價額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為1,000元,故聲請人訴請該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應徵收裁判費共計2,000元;嗣該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後經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3號),經第二審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並於108年7月9日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開說明及本院調卷審查計算結果,聲請人於聲請時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為2,000元,應向相對人徵收,另抗告人即相對人之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