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林惠淦 原告與被告 林碧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核原告起訴狀所載
被告住所非設於本院管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難認本院就原告起訴事件有管轄權,請原告自行考量是否查報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或於原告補繳裁判費後,由本院逕依被告住所地移轉至應管轄之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