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82號原告 許凱迪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律師被告 簡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2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勝裕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