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鐘文稻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8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7,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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