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張永政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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