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嘉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