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葉銘功 律師複代理人 張太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立亮
黃詠筑 被告GRANDVASTLIMITED(遠大有限公司,HKAG0318)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 律師
林凱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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