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4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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