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薏淳 債務人 曾俊珉 債務人 曾正南 債務人 李慶龍 即 李敏枝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阿蕊 即李敏枝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慶順 即李敏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慶龍、李阿蕊、李慶順於繼承李敏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曾俊珉及債務人曾正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