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後,本院九十五年
度執助字第七十六號執行事件有關聲請人甲○○部分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5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助字第七十六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七年彰簡字第五一二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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