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宋吟妹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被告 徐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