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6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梁耀文 5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助崑字第16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08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
27號、94年度台聲字第57號、98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梁耀文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74年10月8日以74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75年9月4日以75年度上更㈠字第37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經最高法院於75年11月20日以75年度台覆字第33號判決確定;復因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77年4月22日以77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受刑人於75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於82年2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85年6月13日撤銷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發布通緝,於101年7月21日緝獲,並於同日入監執行殘刑6年6月29日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088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聲明人執行殘刑6年6月6日部分,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75年度上更㈠字第378號、77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對被告具體論罪科刑之裁判而為執行,揆諸前開規定,聲明人就檢察官執行該確定裁判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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