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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