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被告 黃凱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盛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凱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及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多次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後,始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本件雖於100年5月5日辯論終結,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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