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譽
葉新安黃家豐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譽等因強制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五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