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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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丞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肆捌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52號被告郭丞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1.4890公克、驗餘淨重1.488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19號裁定,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1日通知該所釋放出所等情,並經該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52號偵查卷可證,並核閱屬實。又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塊3袋(淨重1.4890克、驗餘淨重1.488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52號卷第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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