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裁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陳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龍 等間請求給付仲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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