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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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要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年二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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