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緝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繼云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
施中川律師 劉燕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胡繼云共同連續輸入禁藥(即蟻力神),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蟻力神」貳拾盒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繼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訴緝卷第53頁反面),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93年4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93年4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38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3年4月23日修正生效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93年4月23日修正生效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7746號被告胡繼云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現住臺中市○○區○○00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繼云與李 素華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8號審理中)為夫妻,均係原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3「威而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6月2日解散,下稱威而柔生技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李素 華)之實際負責人;均明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即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藥品,且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不得製造、販賣,亦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輸入禁藥販賣或製造偽藥販賣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90年間起,胡繼云、 李素華 共同基於輸入禁藥而轉賣
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核准,擅自從日本輸入含有「Sidenafil」西藥成分之「蟻力神」產品多次,再自92年間起,由胡繼云以威而柔生技公司業務員身分,至中南部各藥局推銷販售,共計販售予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藥局,再由各該藥局轉販售予不特定之購買者。
(二)、胡繼云、李素華另行起意,共同基於輸入禁藥進而製造
成偽藥販售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6月間某日,先自中國大陸HANGZHOUHETALSMINETALSMACHINERYANDCHEMICALSIMP&EXP.CO公司進口含有屬於禁藥之「威而鋼類緣物」(Sildenafilanalogue、Hydroxyhomosildenafil)之西藥成分原料藥1批,於93年10月間,向吉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養身茶粉」一批,將二者混合後,於93年12月14日,委由不知情之「 昱源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源公司),在臺中縣○○鄉○○路0段000巷0號工廠內,打錠製造成「虎 力雄 威錠」(錠劑)及「雙享樂樂透錠」(膠囊)偽藥產品一批;再於94年3月20日,將上開製成之偽藥產品販售與徐 正祥 負責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幸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幸福源生物科技公司),由 徐正祥 另行印製外盒包裝對外以食品名義包裝出賣給不特定人及全省各地之不知情藥商(徐正祥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有期徒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犯罪事實一之一部分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另案被告李素華之供述│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負責││││人,扣案「蟻力神」系列││││產品均係伊於90年間起陸││││續自日本進口之事實,惟││││先係辯稱「蟻力神」產品││││係伊自行服用以治療腰痛││││,並未販賣云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頁││││至第8頁95年10月13日詢││││問筆錄、第11頁至第14頁││││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後又辯稱「蟻力神」產││││品係情趣用品,非口服藥││││ 品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頁95年11月27日詢問筆錄││││、第371頁至第373頁95年││││12月4日偵訊筆錄)│││││││││├──┼───────────┼───────────┤│二│證人即威而柔生技公司員│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睿│││工 康麗珍 之證述(臺灣臺│翔國際有限公司員工,威│││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而柔生技公司有販售扣案│││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139│「蟻力神」產品,且相關│││頁至第142頁詢問筆錄、│出貨業務均由共犯李素華│││第165頁至第168頁95年11│負責處理等語│││月15日偵訊筆錄)││├──┼───────────┼───────────┤│三│證人即臺南縣永康市中華│威而柔生技公司之業務,│││路907號「邱藥局」負責│即被告胡繼云有於92年間│││人 邱煌燈 之證述(臺灣臺│,至「邱藥局」推銷販售│││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蟻力神」產品5盒,又│││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442│「蟻力神」係屬口服膠囊│││頁至第443頁95年12月6日│之事實│││偵訊筆錄)││├──┼───────────┼───────────┤│四│證人即臺南市北區公園路│威而柔生技公司「胡姓」│││697號「 鄭成西 藥局」負│業務員有於92年間,至「│││責人 林春霞 之證述(臺灣│鄭成西藥局」推銷販售「│││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蟻力神」產品,又「蟻力│││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神」係屬口服膠囊之事實│││446頁至第447頁95年12月││││6日偵訊筆錄)││├──┼───────────┼───────────┤│五│證人即屏東恆春鎮新興路│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34號「東榮藥局」負責人│員有至「東榮藥局」推銷│││ 王文豐 之證述(臺灣臺南│販售「蟻力神」產品,又│││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蟻力神」係屬男性壯陽│││字第1535號卷五第62頁95│產品之事實│││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六│證人即屏東縣恆洲鎮建基│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路167號「振隆西藥局」│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實際負責人 李俊逸 之證述│銷販售「蟻力神」產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又「蟻力神」係屬助性產│││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品之事實│││五第62頁至第63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七│證人即屏東縣潮洲鎮新生│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路147號「健銘藥局」負│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責人 吳肇鍾 之證述(臺灣│銷販售「蟻力神」產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又「蟻力神」係屬男性壯│││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63│陽產品之事實│││頁至第64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八│證人即屏東縣恆春鎮南門│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路51之1號「伸一藥局」│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負責人 鄭伸一 之證述(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又「蟻力神」係屬口服膠│││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囊之事實│││64頁至第65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九│證人即屏東縣恆春鎮中正│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路73號「勝鑫藥局」負責│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人 郭新添 之證述(臺灣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又「蟻力神」係屬口服膠│││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65頁│囊之事實│││至第66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十│證人即高雄市鼓山區華榮│威而柔生技公司業務員即│││路562號「奇奇藥局」負│被告胡繼云有至「振隆西│││責人 陳美吟 之證述(臺灣│藥局」推銷販售「蟻力神│││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產品之事實│││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81││││頁至82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十一│證人即高雄市苓雅區武慶│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三路92號「凱登藥局」負│員有至「凱登藥局」推銷│││責人 蘇志峰 之證述(臺灣│販售「蟻力神」產品,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蟻力神」係屬男性壯陽│││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82│產品之事實│││頁至第83頁95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十二│證人即高雄縣鳳山市新富│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路414號「新怡安藥局」│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負責人 姚芳怡 之證述(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又「蟻力神」係屬男性壯│││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陽產品之事實│││83頁至第84頁)││├──┼───────────┼───────────┤│十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共犯李素華為威而柔生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司負責人之事實│││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82頁)││├──┼───────────┼───────────┤│十四│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驗局95年12月7日藥檢參│95年10月13日在共犯李素│││字第0950301336號函送之│華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華19│││95年12月7日藥檢參字第│街153號1樓 睿翔 國際股份│││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有限公司所在地內,搜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扣得之蟻力神產品,經行│││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三第248頁)│局檢驗結果,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事││││實│├──┼───────────┼───────────┤│十五│威而柔生技公司請款單(│被告胡繼云與共犯李素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自92年1月間起至92年│││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7月間止,以威而柔生技│││第223頁至第230頁、第│公司名義,販售「蟻力神│││385頁、第451頁、第453│」產品與中南部不特定藥│││頁至第455頁、94年度偵│局之事實│││字第1535號卷五第74頁至││││第79頁、第88頁至第92頁││││)││├──┼───────────┼───────────┤│十六│扣案蟻力神產品、產品照│蟻力神產品包裝上註明產│││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品功能為「改善男性早期│││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射精、勃起減退、性慾缺│││卷四第391頁、臺灣臺南│乏」之事實。│││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167頁││││、第170頁)││││││└──┴───────────┴───────────┘犯罪事實一之二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同案被告李素華之供述│一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睿翔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有於93年10月間向││││吉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養身茶粉」原料並自││││大陸HANGZHOUHETALS││││MINETALSMACHINERY││││ANDCHEMICALS││││IMP&EXP.CO公司進口原││││料交由吉春興業有限公││││司混合後,提供與昱源││││公司代工製造「 虎力雄 ││││威錠」、「雙享樂樂透││││錠」,再販售與被告徐││││正祥行銷販售之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84頁至第86頁94年││││7月26日偵訊筆錄、第││││100頁至第101頁94年8││││月17日偵訊筆錄、第││││104頁呈報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頁至第8頁95年10月13││││日詢問筆錄、第11頁至││││第14頁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二伊委託昱源公司代工製││││造「虎力雄威錠」、「││││雙享樂樂透錠」等產品││││原料均係天然食品,且││││有經昱源公司將產品原││││料送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檢驗項目由昱源││││公司指定,檢驗費用則││││由伊支付,檢驗結果並││││無含有西藥成分,伊不││││知道「虎力雄威錠」、││││「雙享樂樂透錠」含有││││西藥成分云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11頁至第14頁93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51頁至第54頁95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三有關Sildenafil││││analogue緣物項目並未││││列載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中,且未││││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管制或監視藥品,應非││││屬藥物云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55││││頁至第56頁答辯狀)│├──┼───────────┼───────────┤│二│證人即吉春興業有限公司伊有 於93年10月間販「養│││負責人 蕭吉成 之證述(臺│身茶粉」原料1批與威而│││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柔公司,原料成分僅係人│││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90│參、冬蟲夏草、刺五加、│││頁至第91頁)│淮山、 黃耆 等中藥材,並││││不具特殊療效,威而柔公││││司事後所為與伊無關等語│├──┼───────────┼───────────┤│三│證人即昱源公司經理 蔡順 │一伊係昱源公司經理,有│││凱之證述│於93年12月間起,受威││││而柔生技公司之委託並││││由威而柔生技公司提供││││原料,代工製造「龍抬││││頭虎力雄威錠」錠劑1││││批(約7萬粒)及「雙││││享樂樂透錠」膠囊1批││││(約5萬粒),產品代││││工完成後直接寄交另案││││被告徐正祥販售行銷之││││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94年7月14日偵訊筆││││錄、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1頁至第34頁││││95年10月13日詢問筆錄││││、第98頁至第101頁95││││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二威而柔生技公司委託昱││││源公司代工生產「龍抬││││頭虎力雄威錠」、「雙││││享樂樂透錠」時,係被││││告胡繼云及共犯李素華││││負責與伊接洽,昱源公││││司有將產品原料送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是否││││含有西藥成分而由威而││││柔生技公司負擔檢驗費││││用,然並未針對類緣物││││項目檢驗等語(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1││││頁至第34頁95年10月13││││日詢問筆錄、第98頁至││││第101頁95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三昱源公司收到的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報告僅││││有11份,並無編號││││93F0000-000-00號檢驗││││結果含有威而鋼類緣物││││之檢驗報告,經 伊向華 ││││友科技顧問公司查證,││││方得知係共犯李素華要││││求華友科技顧問公司將││││檢驗報告先行寄送給威││││而柔生技公司,伊所有││││之檢驗報告則係來自共││││犯李素華之傳真,共犯││││李素華刻意隱匿上開檢││││驗結果含有西藥成分之││││檢驗報告,而要求昱源││││公司幫忙代工等語(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51頁至第54頁9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第98││││頁至第99頁95年12月28││││日偵訊筆錄)│├──┼───────────┼───────────┤│四│證人徐正祥之證述│被告胡繼云及共犯李素華││││及有於94年1月間,代表││││威而柔生技公司與龍抬頭││││生物科技公司簽約,販售││││「龍抬頭虎力雄威錠」、││││「雙享樂樂透錠」產品予││││龍抬頭生物科技公司之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二第61頁至第66頁95年││││8月22日偵訊筆錄)│├──┼───────────┼───────────┤│五│證人即威而柔生技公司員│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睿│││工康麗珍之證述(臺灣臺│翔國際有限公司員工,威│││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而柔生技公司有製造「虎│││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139│力雄威錠」產品販售與徐│││頁至第142頁年月日詢問│正祥行銷,又臺灣臺南地│││筆錄、第165頁至第168頁│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3│││95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日在睿翔國際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53號公司所在地搜索││││扣得之「龍抬頭虎力雄威││││錠」產品,係徐正祥退貨││││產品之事實│├──┼───────────┼───────────┤│六│證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藥政│一藥品與食品管理程序不│││處科長 戴雪詠 、審查員莊│同,藥品上市前需先向│││ 麗惠 、藥物食品檢驗局技│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正 曾木全林美智 之證述│,食品則不需事前申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核准,如以食品名義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產之產品經檢驗結果卻│││四第400頁至第405頁95年│含有西藥成分即屬偽禁│││12月5日偵訊筆錄)│藥之事實││││二所謂「類緣物」係指與││││西藥主要結構類似,只││││有在側鍊有添加或修正││││之化學結構。因類緣物││││與藥品主結構類似,故││││會有相同的生理作用,││││而依照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即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以││││公告為限,且行政院衛││││生署實際上也沒有針對││││類緣物在做公告,故是││││否公告並不影響類緣物││││係屬藥品之認定││││三依照目前文獻資料,類││││緣物並無法從天然食品││││中提煉之事實││││四類緣物對人體會產生與││││藥品相同之影響,如有││││廠商以「食品」名義販││││售,造成消費者不知為││││藥品而服用,將會產生││││食用過量之情況。又目││││前威而鋼、犀利力、樂││││威壯等均屬處方藥,心││││血管疾病者如不知食品││││中含有該等藥物類緣物││││,在服用含有該等藥物││││類緣物之產品後併服高││││血壓用藥,將有致命危││││險,影響人體健康甚鉅││││等語│├──┼───────────┼───────────┤│七│證人即華友科技顧問公司│一伊係華友科技顧問公司│││負責人 莊清堯 之證述(臺│負責人,華友科技顧問│││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公司係87年間成立,主│││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要營業項目係從事藥物│││41頁至第43頁95年11月7│食品檢驗│││日偵訊筆錄)│二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項目係由送檢驗者自行││││指定。又威而剛、犀利││││士、 樂威壯 等藥品之檢││││驗類別與該等藥物之「││││類緣物」檢驗類別不同││││,故檢驗報告雖表示不││││含威而剛、犀利士、樂││││威壯成分,但並不代表││││即不含該等藥物之「類││││緣物」成分││││三所謂「類緣物」是指某││││藥物之類似衍生物,本││││身亦屬化學合成物,不││││可能從天然食品中提煉││││。如有廠商主張產品原││││料為天然食品卻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出含有藥物成分││││,應請其提出是以哪些││││食品提煉出該產品,而││││以該食品實際做檢驗,││││以查明該等食品中是否││││確實含有藥品成分││││四至廠商雖有將產品樣品││││送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且檢驗結果為陰性,││││然因華友科技顧問公司││││無法保證該等廠商事後││││所販售之產品與送檢樣││││品相同,故如該等廠商││││販售之產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含有藥物成分,亦無││││法以華友科技顧問公司││││之檢驗報告主張免責,││││且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接││││受檢驗時即有強調檢驗││││報告不能做為廣告使用││││等語│├──┼───────────┼───────────┤│八│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共犯李素華為威而柔生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公司負責人之事實│││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82頁)││├──┼───────────┼───────────┤│九│吉春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發│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票(94年度他字第435號│6月間,自中國大陸進口│││卷第95頁)、臺中關稅局│原料並於93年11月間向吉│││進口報單(臺灣臺南地方│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養│││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身茶粉」原料1批,作為│││1535號卷五第122頁)│製造「龍抬頭虎力雄威錠││││」、「雙享樂樂透錠」產││││品原料之事實│├──┼───────────┼───────────┤│十│威而柔生技公司與昱源公│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司「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12月14日,與昱源公司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約,提供原料委託昱源公│││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司加工製造「虎力雄威錠│││卷第68頁)│」錠劑1批之事實││├───────────┼───────────┤││威而柔生技公司與昱源公│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司「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12月14日,與昱源公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簽約,提供原料委託昱源│││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公司加工生產「雙享樂」│││卷第69頁)│膠囊1批之事實│││││├──┼───────────┼───────────┤│十一│威而柔生技公司與龍抬頭│威而柔生技生技公司有於│││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及商│94年3月20日,與龍抬頭│││標使用合約書」(94年度│生物科技公司簽約,販售│││他字第1127號卷第40頁至│「虎力雄威錠」產品1批│││第42頁)│之事實││├───────────┼───────────┤││威而柔生技公司與幸福源│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4年│││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及商│3月20日,與幸福源生物│││標使用合約書」(臺灣臺│科技公司簽約,販售「樂│││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透錠」產品1批之事實│││他字第435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94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第9頁至第11頁││││)││││││├──┼───────────┼───────────┤│十二│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在高雄│││驗局94年4月27日藥檢參│縣茄萣鄉嘉泰村 茄萣路 二│││字第0949410661號檢驗成│段79號「邱信安藥局」抽│││績書、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檢之威而柔生技公司製造│││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而由龍抬頭生物科技公司│││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行銷之「龍抬頭虎力雄威│││察署94年度他字第1127號│錠」產品,經行政院衛生│││卷頁至第8頁、第20頁至│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第21頁、94年度偵字第│果,含有│││1535號卷一第167頁)│Hydroxyhomosildendfil││││西藥成分之事實││││││├───────────┼───────────┤││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在澎湖│││驗局94年4月27日藥檢參│縣○○市○○路00號「資│││字第0949410669號檢驗成│生西藥房」抽檢之威而柔│││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生技公司製造而由龍抬頭│││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127│生物科技公司行銷之「龍│││號卷第3頁、第26頁、94│抬頭虎力雄威錠」產品,│││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166頁)│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Hydroxyhomosildendfil││││西藥成分之事實││├───────────┼───────────┤││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證人即昱源公司經理蔡順│││驗局94年8月26日藥檢參│凱庭呈之威而柔生技公司│││字第0949421997號檢驗成│委託製造銷之「龍抬頭虎│││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力雄威錠」產品,經本署│││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號卷第64頁、第106頁、│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Hydroxyhomosildendfil│││第168頁)│西藥成分之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23日 南檢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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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胡繼云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等罪嫌;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製造偽藥罪嫌、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被告與李素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後多次違反藥事法犯行,犯罪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請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之上開3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產連關係,請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檢察官藍獻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庶鳳所犯法條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藥局名稱│負責人│地址│├──┼─────┼───┼────────────┤│一│邱藥局│邱煌燈│臺南縣○○市○○路000號│├──┼─────┼───┼────────────┤│二│鄭成西藥局│林春霞│臺南市○區○○路000號│├──┼─────┼───┼────────────┤│三│東榮藥局│王文豐│屏東縣○○鎮○○路00號│├──┼─────┼───┼────────────┤│四│振隆西藥局│李俊逸│屏東縣○○鎮○○路000號│├──┼─────┼───┼────────────┤│五│健銘藥局│吳肇鍾│屏東縣○○鎮○○路000號│├──┼─────┼───┼────────────┤│六│伸一藥局│鄭伸一│屏東縣恆春鎮南門路51之1│││││號│├──┼─────┼───┼────────────┤│七│勝鑫藥局│郭新添│屏東縣○○鎮○○路00號│├──┼─────┼───┼────────────┤│八│奇奇藥局│陳美吟│高雄市○○區○○路000號│├──┼─────┼───┼────────────┤│九│凱登藥局│蘇志峰│高雄市○○區○○○路00號│├──┼─────┼───┼────────────┤│十│新怡安藥局│姚芳怡│高雄縣○○市○○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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