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錦松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錦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錦松前因重傷害等罪,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五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五年五月六日法矯司字第一0五0一0三六七0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