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NOKIA牌8250型灰色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0000000)、BENQ牌S700型黑色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於民國96年12月8日12時30分許,為警扣得NOKIA牌8250型灰色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0000000)、BENQ牌S700型黑色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各一支。茲因被告違反電信法之行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揭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電信法所用之物,均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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