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冠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5,02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