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陳慧誼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7月28日下午1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逾
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56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21,565元部分自民國103年5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
│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則不再計收逾期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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