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甲○○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6月
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
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