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91號
原告 許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面額各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之二紙本票全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