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3月27日、95年6月27日、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11月30日│10,400元│40026│8921││││作社富國分社│││││├──┼───────┼───────┼───────┼───────┼─────┼────┤│002│甲○○│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12月31日│10,400元│40027│8921││││作社富國分社│││││├──┼───────┼───────┼───────┼───────┼─────┼────┤│003│甲○○│花蓮第二信用合│95年1月31日│10,400元│40028│8921││││作社富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