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金蟬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陳忠藏
陳春林 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反訴原告許美惠應就反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71.0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公告現值1,800元/公尺)部分,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2,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併予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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