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9號

債權人 曾文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皇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蘇皇中之住所或居所,㈡請求之原因事實,㈢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14年7月13日發生送達効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