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9號
債權人 曾文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皇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蘇皇中之住所或居所,㈡請求之原因事實,㈢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14年7月13日發生送達効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