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9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伍佰
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
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