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818號債權人 吳豐榮 即萬承工程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之工程款債權等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新興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