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255號聲請人 馬辰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馬鴻文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陳怡秀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向本院對相對人陳怡秀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馬鴻文因車禍經判定為中度身心障礙,而聲請人馬辰豪年僅10歲,患有自閉症,為重度身心障礙,經濟困頓,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而本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暨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2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等之前揭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信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馬鴻文所得為零,名下不動產僅供自住,難以立即處分變現;而聲請人馬辰豪名下財產、所得資料,其總額均為零,堪認聲請人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其聲請狀所載內容,聲請人等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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