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11號聲請人 陳紹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美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923709原本到院供辦。
三、聲請狀附表編號1(本票號碼0000000)發票日誤寫為108年8月23日,應為108年9月23日,請具狀更正。
四、相對人江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