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凰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中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之費用明細記載之專案申請日期及違約補償款約定金額,均與提出之通信業務申請書不相符,故請聲請人提出上開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專案申請日期之專案申請書(含myMusic等加值服務補償款之約定),以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