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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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04號上訴人 林博偉 被上訴人 朱永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450元, 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