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廖小秋 訴訟代理人 王臆智 被告 蔡曜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尤開民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