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
被上訴人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傅鈺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梁夢迪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