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

被上訴人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複代理人 傅鈺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梁夢迪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泰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