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芳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明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