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許螢芝 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51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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