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上訴人 蘇元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文評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