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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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4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7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甚明。復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法院因被告上訴未具上訴理由,而定期10日之內,應為補正,惟與被告同居之兄於97年9月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其補正之裁定後,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今尚未補正其上訴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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