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11號

聲請人 賴柏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品妤 (原名 林岑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實繳1,500元,請補繳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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