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864號

原告 葉昭成

訴訟代理人 朱瑋華 律師

被告 宋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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