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864號
原告 葉昭成
訴訟代理人 朱瑋華 律師
被告 宋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864號
原告 葉昭成
訴訟代理人 朱瑋華 律師
被告 宋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