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3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03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震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二四八一││1│1000│││1│││││││├─┼───────────────┼──────────────┼────┼───┼────┼───┤│00│震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二四八二││1│1000│││2│││││││├─┼───────────────┼──────────────┼────┼───┼────┼───┤│00│震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二四八三││1│1000│││3│││││││├─┼───────────────┼──────────────┼────┼───┼────┼───┤│00│震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二四八四││1│1000│││4│││││││├─┼───────────────┼──────────────┼────┼───┼────┼───┤│00│震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二四八五││1│1000│││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