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張美俐 被告 黃秀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9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秀靜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張美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惟經原告提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