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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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原告 林品萱
黃千眉 王聖佑 賴佑宣 被告 蕭聖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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