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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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張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貳仟肆佰柒拾叁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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